【Nadia Chang】評論
(A)雖係於夜間,甲仍得進行逮捕 (B)因屬緊急情況,甲對丙得逕行夜間訊問 (急迫)(C)丙同意接受夜間訊問,不得主張緘默權 (D)若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夜間訊問,不問丙之精神狀態,皆得訊問之
【@@】評論
第100-3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豬寶寶】評論
(A)刑訴第88條 準現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