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警察甲偽裝成酒客至夜店消費,與疑似藥頭的乙攀談套話,錄下乙交易毒品的方式,後來乙因販毒被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對話錄音,因屬警察辦案技巧之運用,其取得之自白均可作為證據
(B)甲與乙之對話錄音,雖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只要事後補正,仍得作為證據
(C)甲與乙之對話錄音,雖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只要乙之陳述出於自由意志,即得作為證據
(D)甲與乙之對話錄音,因屬警察監聽手段之運用,其並未負有告知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8698
統計:A(47),B(21),C(99),D(128),E(0)

用户評論

【用戶】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老衲見地為「自白為合法有證據能力之證據須符任意性;欲付其罪須其他事實佐證始得,然已違自白任意性故不討論到得否事後補充或非惡意或是否自由意志等問題。」有錯請指正,也企盼各路英雄相助

【用戶】豬寶寶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後來乙因販毒被捕,故與乙攀談並錄下乙交易方式屬於監聽,並非辦案技巧(分為釣魚辦案-合法的機會提供型、陷害教唆-違法的犯意誘發型)以上為個人淺見(A)(D)部分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通訓保障監察法第3條(通訊之定義)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