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下列有關「證人之權利與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本質上屬於證人
(B)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C)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對其科罰鍰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D)證人為心理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得拒絕證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7302
統計:A(222),B(29),C(17),D(110),E(0)
用户評論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刑訴法181-1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用戶】豬寶寶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 C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