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k Ch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感覺這題答案的敘述不是很好,(D)兼採過失和無過失,會讓人誤以為公務員引起的賠償和公共設施引起的賠償都是過失+無過失責任,應該改成(分別採過失責任及無過失責任)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