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嗯】評論
考法條號碼有何意義,這麼無厘頭的出題...要不要順便考刑法總共有多少條,罪刑法定原則法條有多少個字,這樣出題方式連幼稚園孩童也會= =
【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評論
感覺這題答案的敘述不是很好,(D)兼採過失和無過失,會讓人誤以為公務員引起的賠償和公共設施引起的賠償都是過失+無過失責任,應該改成(分別採過失責任及無過失責任)較為妥當。
【阿誠】評論
祝出題老師平安快樂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