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_400AndMe】評論
第 158-2 條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93-1 條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
【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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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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