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ain】評論
(A)第20條:當事人「應」以「書狀」聲請法官迴避;審判期日或受詢問時,「得」以「言詞」為之。(C)第19條:「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D)第21條: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