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隨時以言詞或書狀聲請迴避
(B)當事人得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C)無論是以何種事由,當事人皆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D)法官迴避之聲請,應由上級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5974
統計:A(159),B(1515),C(59),D(149),E(0)

用户評論

svain】評論

(A)第20條:當事人「應」以「書狀」聲請法官迴避;審判期日或受詢問時,「得」以「言詞」為之。(C)第19條:「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D)第21條: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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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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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9條 (聲請迴避-時期)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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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1條 (聲請迴避-裁定)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