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第319條 II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第325條(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沒有說應委任律師,反面解釋,可以甭委任律師!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貼貼樂 ( ̄︶ ̄)↗】評論
(A)書記官應將撤回自訴的事由通知被告 V(B)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 V(C)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V(D)撤回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X刑事訴訟法 第325條 (自訴人之撤回自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