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at】評論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CD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簡易判決只適用有罪+輕微罪刑+單純案情,只有一級二審(地院簡易庭,地院合議庭),第 449 條 B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49-1條 (簡易程序案件之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