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行政執行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比較,不得顯失均衡。稱為何原則?(A)狹義比例原則(B)適當性原則(C)必要性原則(D)侵害最少原則
【評論內容】(承2F 多了一些敘述)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犯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A)殺人罪 (B)侮辱外國國旗罪 (C)委棄守地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評論內容】
內亂罪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外患罪
第103條(通謀開戰端罪)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17.行政執行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比較,不得顯失均衡。稱為何原則?(A)狹義比例原則(B)適當性原則(C)必要性原則(D)侵害最少原則
【評論內容】(承2F 多了一些敘述)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
【評論主題】21.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人行使監護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得以書面概括委託監護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監護之職務,委託期限內不得任意撤回委託(B)
【評論內容】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8338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立法目的?(A)確保依法行政原則 (B)促進權力分立(C)確保公私協力之發展 (D)促進權力相互制衡
【評論內容】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犯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A)殺人罪 (B)侮辱外國國旗罪 (C)委棄守地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評論內容】
內亂罪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外患罪
第103條(通謀開戰端罪)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32 依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下列何種未於起訴書記載之犯罪?(A)想像競合犯 (B)接續犯 (C)繼續犯 (D)連續犯
【評論內容】http://blog.xuite.net/damonwhk/blog/204790423
【評論主題】17.行政執行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比較,不得顯失均衡。稱為何原則?(A)狹義比例原則(B)適當性原則(C)必要性原則(D)侵害最少原則
【評論內容】(承2F 多了一些敘述)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犯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A)殺人罪 (B)侮辱外國國旗罪 (C)委棄守地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評論內容】
內亂罪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外患罪
第103條(通謀開戰端罪)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17.行政執行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比較,不得顯失均衡。稱為何原則?(A)狹義比例原則(B)適當性原則(C)必要性原則(D)侵害最少原則
【評論內容】(承2F 多了一些敘述)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
【評論主題】21.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人行使監護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得以書面概括委託監護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監護之職務,委託期限內不得任意撤回委託(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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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立法目的?(A)確保依法行政原則 (B)促進權力分立(C)確保公私協力之發展 (D)促進權力相互制衡
【評論內容】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犯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A)殺人罪 (B)侮辱外國國旗罪 (C)委棄守地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評論內容】
內亂罪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外患罪
第103條(通謀開戰端罪)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犯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A)殺人罪 (B)侮辱外國國旗罪 (C)委棄守地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評論內容】
內亂罪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外患罪
第103條(通謀開戰端罪)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32 依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下列何種未於起訴書記載之犯罪?(A)想像競合犯 (B)接續犯 (C)繼續犯 (D)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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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考試院對於下列何事項,無執行之權?(A)任免 (B)銓敘 (C)退休 (D)撫卹
【評論內容】考試院的職掌: 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法制及執行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人之權利能力在下列何種情形會喪失?(A)失蹤 (B)受死亡宣告 (C)自然死亡 (D)受監護宣告
【評論內容】第9條(死亡時間之推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 「凡天地之間,有鬼,非人死精神為之也,皆人思念存想之所致也。致之何由?由於疾病。人病則憂懼,憂懼見鬼出。凡人不病則不畏懼,故得病寢衽,畏懼鬼至。畏懼則存想,存想則目虛見。」(王充〈訂鬼〉)根據上
【評論內容】大凡天地之間,出現鬼,並不是人死後的精神變成的,都是人們思念想象所造成的。是什麽原因造成這種現象的呢?是由於疾病(的折磨)。人生了病就會憂愁害怕,憂愁害怕就好像看見鬼出現了。凡是人無病時就不會怕這怕那.....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 「凡天地之間,有鬼,非人死精神為之也,皆人思念存想之所致也。致之何由?由於疾病。人病則憂懼,憂懼見鬼出。凡人不病則不畏懼,故得病寢衽,畏懼鬼至。畏懼則存想,存想則目虛見。」(王充〈訂鬼〉)根據上
【評論內容】大凡天地之間,出現鬼,並不是人死後的精神變成的,都是人們思念想象所造成的。是什麽原因造成這種現象的呢?是由於疾病(的折磨)。人生了病就會憂愁害怕,憂愁害怕就好像看見鬼出現了。凡是人無病時就不會怕這怕那.....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其法律效果為何?(A)行政院得再呈請總統核可,向立法院提出再覆議(B)行政院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宣告立法院決議為無效(C)視為
【評論內容】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
【評論主題】10 下列文句「」內的成語,何者使用錯誤?(A)為人謹言慎行,謙恭自省,自能「避坑落井」,逢凶化吉(B)為官者當能「弔喪問疾」,關心百姓生活,才能受人愛戴(C)今人有過,不喜規勸,如「諱疾忌醫」,寧滅
【評論內容】字詞 【養癰貽患】注音 ㄧㄤˇ ㄩㄥ ㄧˊ ㄏㄨㄢˋ漢語拼音 yǎng yōng yí huàn相反詞 斬草除根釋義
比喻姑息養奸,必遺後患。參見「養癰成患」條。《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六回:「倘能利用他呢,未嘗不可借他們的力量辦點大事;要是不能利用他,這個『養癰貽患』也是不免的。」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職位經總統提名後,無須經立法院同意?(A)審計長 (B)行政院院長 (C)司法院院長 (D)考試院院長
【評論內容】
憲增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7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其法律效果為何?(A)行政院得再呈請總統核可,向立法院提出再覆議(B)行政院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宣告立法院決議為無效(C)視為
【評論內容】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
【評論主題】2 司法院大法官如何產生?(A)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C)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D)由監察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評論內容】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評論主題】20 依憲法第 77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A)司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C)最高法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評論主題】10 下列文句「」內的成語,何者使用錯誤?(A)為人謹言慎行,謙恭自省,自能「避坑落井」,逢凶化吉(B)為官者當能「弔喪問疾」,關心百姓生活,才能受人愛戴(C)今人有過,不喜規勸,如「諱疾忌醫」,寧滅
【評論內容】字詞 【養癰貽患】注音 ㄧㄤˇ ㄩㄥ ㄧˊ ㄏㄨㄢˋ漢語拼音 yǎng yōng yí huàn相反詞 斬草除根釋義
比喻姑息養奸,必遺後患。參見「養癰成患」條。《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六回:「倘能利用他呢,未嘗不可借他們的力量辦點大事;要是不能利用他,這個『養癰貽患』也是不免的。」
【評論主題】7 「採於山,美可茹;釣於水,鮮可食。起居無時,惟適之安。與其有譽於前,孰若無毀於其後;與其有樂於身,孰若無憂於其心。」(韓愈〈送李愿歸盤谷序〉)下列選項,可詮釋作者心境的是:(A)一介不取 (B)見
【評論內容】字詞 【一介不取】注音 ㄧ ㄐㄧㄝˋ ㄅㄨˋ ㄑㄩˇ漢語拼音 yī jiè bù qǔ釋義
一分一毫也不苟取。語本《孟子.萬章上》:「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後用以形容人的操守清廉。《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七回》:「他窮到擺測字攤時,還是一介不取的;他做起官來,也就可想了。」
【評論主題】31 下列情形何者即使未得承諾,也無急迫情形,亦得於夜間入內搜索?(A)有人居住或看守之住宅 (B)緩刑者住居或使用之處所(C)夜間公開營業之夜店 (D)由檢察官執行者
【評論內容】第 147 條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評論主題】19 A 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評論內容】第 77-11 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C)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149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評論主題】9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兩造同意或證據調查費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審判(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C)判決書得僅記載
【評論內容】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6-18 條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選定當事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A)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文書證之(B)經選定訴訟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C)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
【評論內容】
圖片擷取自:http://www.eyebook.com.tw/books/1GG01/1GG01-CON.pdf 的p154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謝謝!
【評論主題】3 下列關於特別代理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B)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
【評論內容】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評論主題】2 Patients should consult with their doctors or pharmacists before _______ any medications with grap
【評論內容】在服用任何藥物搭配葡萄柚之前,病人應諮詢他們的醫生或藥劑師。 (如有錯誤煩請更正 謝謝!)
【評論主題】19 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易科罰金時,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B)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
【評論內容】
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a)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b)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c)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d)
【評論主題】5 關於選舉權之行使應具備之積極與消極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年滿 20 歲者,依法有選舉權(B)受刑人於服刑期間,依法律規定不得行使選舉權(C)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評論內容】http://blog.xuite.net/p6331370/001/28290908-在監受刑人能否行使選舉權http://pnn.pts.org.tw/main/2013/03/22/沒人敢到監獄監票?看看北歐受刑人投票權~/
【評論主題】1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所訂定之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為下列何種處理?(A)核定 (B)核備 (C)備查 (D)陳述
【評論內容】第 31 條
【評論主題】18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6 條之 1 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主管機關應納入勞動檢查之項目?(A)性傾向歧視之禁止(B) 性騷擾之防治(C) 安全衛生措施 (D)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評論內容】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評論主題】18 有關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B)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得低於基本工資(C)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D)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
【評論內容】
第21條(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B
第22條(工資之給付~標的及受領權人)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A。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C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27條(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D。
【評論主題】1 關於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禁止人民行駛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構成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B)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不包括通訊時間、通訊方式之事項(C)秘密通訊自由
【評論內容】
簽發傳票: 偵查中是檢察官 審判中後是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簽發拘票: 偵查中是檢察官 審判中後是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簽發通緝書: 偵查中是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 審判中是法院院長
簽發搜索票 押票 鑑定留置票 保護令 通訊監察書 : 法官
整理自考友的筆記
【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權利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A)專利申請權 (B)扶養請求權 (C)不動產役權 (D)擔保金權利
【評論內容】
專利法6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評論主題】15 土地所有人使用他人土地,下列何者無須支付償金?(A)因排泄家用水至河渠或溝道,而使其水通過鄰地(B)因必須通過他人之土地方能設置水管,而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C)因土地分割致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而通
【評論內容】
779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a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786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b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可讓與之債權 (B)有價證券 (C)地上權 (D)著作權
【評論內容】https://yamol.tw/item-10+下列何種權利,得成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A)採礦權+++(B)地上權..-166880.htm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非屬事實行為?(A)無主物之先占 (B)對要約之拒絕 (C)無因管理 (D)埋藏物之發現
【評論內容】
一)法律行為:係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基於表意人之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之法律效果,視為法律行為之特徵。法律行為又稱為狹義之法律上行為,是最常見且最重要之法律上行為。如:契約、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抛棄。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
(二)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1、意思通知:乃表...
【評論主題】3 甲未得乙之同意,擅自購買 500 株橘樹苗定植於乙所有之土地,長期經營觀光果園。該等橘樹苗屬於?(A)甲所有之獨立不動產 (B)乙所有之獨立不動產 (C)甲所有之不動產成分 (D)乙所有之不動產成
【評論內容】http://hunhsin.pixnet.net/blog/post/1940631-不動產估價~10分鐘搞懂動產與不動產之差異(
【評論主題】50 關於刑事簡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依簡易程序,不得為無罪判決(B)第一審法院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被告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C)簡易程序案件,得由高
【評論內容】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CD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簡易判決只適用有罪+輕微罪刑+單純案情,只有一級二審(地院簡易庭,地院合議庭),
第 449 條 B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評論主題】49 受判決人已死亡時,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該聲請失效(B)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應由他的兒子陳述意見(C)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
【評論內容】第 437 條
【評論主題】4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時,應以何種方式駁回之?(A)抗告 (B)處分 (C)裁定 (D)判決
【評論內容】
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評論主題】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
【評論內容】
第 311 條 A
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第 312 條 B
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第 313 條 C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評論主題】41 關於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但經審判長同意者,得委任非律師(B)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仍得再行自訴(C)自訴,應向管轄法院以書狀或言詞為之(D)犯罪之被害人死亡
【評論內容】第 319 條
【評論主題】38 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B)告訴應向檢察官或法官為之(C)告訴應以書狀為之(D)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
【評論內容】
第 233 條 A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242 條 BC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第 237 條 D
...【評論主題】35 關於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對於第三人之住宅,必要時得搜索之(B)搜索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C)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D)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
【評論內容】第 122 條
【評論主題】34 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否則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B)犯罪嫌疑重大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於夜間訊問(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評論內容】第 100-1 條 A
【評論主題】33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何事項?(A)犯罪事實及經過 (B)被告如為低收入戶,得請求法律扶助(C)其他共犯陳述之內容 (D)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
【評論內容】第 95 條
【評論主題】31 關於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C)應受送達人所在地不明者,即得為公示送達 (D)送達文書,應由郵
【評論內容】第 56 條 A
【評論主題】30 關於辯護人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配偶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得反於本人之意思(B)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C)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D)被告
【評論內容】
第 28 條 B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 29 條 D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 30 條 C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評論主題】28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無須自行迴避?(A)法官曾為被告之同事 (B)法官曾為被害人之丈夫(C)法官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評論內容】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B、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C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D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評論主題】27 下列案件,何者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A)殺人罪 (B)強盜罪 (C)強制性交殺人罪 (D)妨害國交罪
【評論內容】第 4 條
【評論主題】24 關於準備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準備程序之目的係闡明訴訟關係為主(B)法院得於準備程序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C)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並就書狀記載事項為說明(D)應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
【評論內容】第 270 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A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第 268-1 條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B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
【評論主題】19 關於下列訴訟,何者當事人不具當事人能力?(A)對於胎兒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 (B)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之訴(C)對於心神喪失之成年人,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D)對於某市政府請求市府
【評論內容】
民訴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A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非常感謝!
【評論主題】18 對於下列情形,何者非屬承審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A)該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仲裁 (B)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法官之前配偶(C)該法官曾就該訴訟事件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D)該法官為被告所委任
【評論內容】
民訴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B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C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A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非常感謝!
【評論主題】17 張三(住所地臺中)無權占有李四(住所地臺北)所有座落於臺南之 A 地,李四遂依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張三返還 A 地,試問該訴訟之管轄法院為何?(A)臺中
【評論內容】民訴第 10 條
【評論主題】14 關於證人之陳述,下列何者正確?(A)未經兩造同意,證人可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B)證人以書狀陳述時,無須具結(C)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
【評論內容】第 305 條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D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C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A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B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
【評論主題】13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B)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對發回或發交之法院並無拘束力(C)在飛躍上訴之情形,第三審法院
【評論內容】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A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 478 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
【評論主題】12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A)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B)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C)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評論內容】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D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A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
【評論主題】11 關於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一審法院適用實體法錯誤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自為判決(B)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重大瑕疵,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而兩造不同意就該事件由第二審法院
【評論內容】民訴第 451 條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BC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感謝!
【評論主題】9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所為之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B)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而得被告同意之情形,原告得為客觀訴
【評論內容】第 255 條
【評論主題】7 關於反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仍可提起反訴(B)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C)被告於
【評論內容】民訴第 260 條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A)依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判決不適用法規(C)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D)判決不備理由
【評論內容】民訴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A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C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D以上若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感謝!
【評論主題】5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之情形,在他訴訟終結前,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B)提起主參加訴訟時,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C)為訴訟告
【評論內容】
民訴第 172 條 D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85 條C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2 條A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
【評論主題】【題組】10 下列文句中的成語使用,完全正確的是:(A)我與好朋友們「三人成虎」,在比賽中克服種種困難,「不疾不徐」贏得最終勝利(B)陳主任自就職以來,在處事方面往往「削足適履」,不免令人產生「兔死狗
【評論內容】
尸位素餐:占著職位享受俸祿而不做事。也作「竊位素餐」、「素餐尸位」。
長久以來的願望得到實現。如:「多年的努力使他終於夙願以償到英國留學。」
戰國時,龐恭和魏太子同去趙國當人質,臨行前龐恭以三人成虎勸諫惠王不要聽信讒言。典出《戰國策.魏策二》。比喻謠言惑眾。《隋唐演義.第二回》:「正是積毀成山,三人成虎。到開皇二十年十月,隋主御武德殿,宣詔廢勇為庶人。」也作「市虎」。
不快不慢,形容能掌握事情進展的適當節奏。如:「只聽他不疾不徐的慢慢道來……。」
【評論主題】甲欲槍殺 A,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
【評論內容】可參考這網站:http://www.fieb.com.tw/103cri01.pdf
【評論主題】3. 我國發放的老年農民津貼、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其最主要的目的為何?(A)維持人民的基本生活 (B)保障人民面臨困境時的經濟生活(C)滿足人民差異性的需求 (D)彌補社會福利政策的不足
【評論內容】請問 a 為什麼不對呢?
【評論主題】36 下列成語中個別詞義的解釋,正確的選項是:(A) 「不脛而走」的「脛」用來代指「路徑」 (B)「冠蓋雲集」的「蓋」用來代指「車子」(C)「報應不爽」的「爽」是「違失」的意思 (D)「緣慳一面」的「
【評論內容】『緣慳一面』的「慳」ㄑ|ㄢ:狹小、稀少的意思。 整句是指:缺少緣分未能見上一面。冠蓋 ㄍㄨㄢ ㄍㄞˋ 官吏的官帽服飾和車乘的頂蓋。後用以稱達官貴人。
【評論主題】14 下列文句有「進退兩難,難以抉擇」之意的是:(A)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B)進不得相合,退不能相忘,牽攣乖隔,各欲白首(C)臣欲奉詔奔馳,則劉病日篤;欲苟順私情,則告訴不許(
【評論內容】臣欲奉詔奔馳,則以劉病日篤;欲苟順私情,則告訴不許。臣之進退,實為狼狽。
【評論主題】39. 開放陸客自由行政策後,國內飯店業者紛紛以平價策略提供五星級的住房服務,以搶食商機。如上述,國內五星級住房的需求市場將產生何種變動?
【評論內容】
平價策略使得需求增加 符合需求增加的圖有 (B) (D)
(B)線的移動 非價格因素造成需求變動 (D)點的移動 價格因素造成需求變動
此因平價策略 是因為價格變低而使得需求增加 故選點的移動 (D)
【評論主題】17.行政執行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比較,不得顯失均衡。稱為何原則?(A)狹義比例原則(B)適當性原則(C)必要性原則(D)侵害最少原則
【評論內容】(承2F 多了一些敘述)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
【評論主題】21.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人行使監護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得以書面概括委託監護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監護之職務,委託期限內不得任意撤回委託(B)
【評論內容】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8338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立法目的?(A)確保依法行政原則 (B)促進權力分立(C)確保公私協力之發展 (D)促進權力相互制衡
【評論內容】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評論主題】11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對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果地方立法機關是在休會期間,應於覆議案送達日起15 日內召開臨時集會(B)逾期未議決者,地方立法機關所做的原決議案即失效(C)覆議時,如
【評論內容】地制法39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犯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A)殺人罪 (B)侮辱外國國旗罪 (C)委棄守地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評論內容】
內亂罪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外患罪
第103條(通謀開戰端罪)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2.考試院對於下列何事項,無執行之權?(A)任免 (B)銓敘 (C)退休 (D)撫卹
【評論內容】
考試院的職掌:
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法制及執行 皆考試院
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 法制是考試院 執行是用人機關
【評論主題】7 人之權利能力在下列何種情形會喪失?(A)失蹤 (B)受死亡宣告 (C)自然死亡 (D)受監護宣告
【評論內容】第9條(死亡時間之推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凡天地之間,有鬼,非人死精神為之也,皆人思念存想之所致也。致之何由?由於疾病。人病則憂懼,憂懼見鬼出。凡人不病則不畏懼,故得病寢衽,畏懼鬼至。畏懼則存想,存想則目虛見。」(王充〈訂鬼〉)根據上
【評論內容】大凡天地之間,出現鬼,並不是人死後的精神變成的,都是人們思念想象所造成的。是什麽原因造成這種現象的呢?是由於疾病(的折磨)。人生了病就會憂愁害怕,憂愁害怕就好像看見鬼出現了。凡是人無病時就不會怕這怕那。所以得了病躺在床上,就害怕有鬼到來。一害怕就會老是想,想久了就會使得視覺錯亂,恍恍惚惚地看見鬼了。 (來源是http://www.chmazu.tw/thread-3085145-1-1.html)
【評論主題】12 人民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稅單,需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才得提起復查,此係違反憲法何種權利?(A) 請願權 (B) 訴願及訴訟權 (C) 結社自由 (D) 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此題可否參考
釋字第 321 號 關稅法限繳稅款或提擔保始得救濟之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使納稅義務人未能按海關核定稅款於期限內全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所牴觸。
而得出該題為增加人民在訴訟上不必要的限制 ?
【評論主題】1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保障之執行事項(B)公務人員撫卹之法制事項(C)公務人員考績之執行事項(D)公務人員任免之法制事項
【評論內容】
考試院的職掌:
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法制及執行 皆考試院
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 法制是考試院 執行是用人機關
【評論主題】特別法與普通法發生牴觸時,應如何適用各該法律?(A)優先適用特別法(B)優先適用普通法(C)擇一適用(D)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評論內容】特別法永遠特別
【評論主題】30 技安今年 25 歲,觸犯刑法的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時,需負刑事責任。請問下列那一項行為,應負起刑事責任?(A)訂婚後解除婚約 (B)騎乘機車行走快車道(C)將拾獲的物品占為己有 (D)與有犯罪前科
【評論內容】訂婚後解除婚約 會有民事責任第 977 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978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 979 條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979-1 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第 979-2 條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