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C)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D)法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為公示送達,不得依職權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7401
統計:A(14),B(17),C(44),D(656),E(0)

用户評論

Catherine Cat】評論

民事訴訟法149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