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C)應受送達人所在地不明者,即得為公示送達
(D)送達文書,應由郵政機關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2957
統計:A(1655),B(48),C(188),D(60),E(0)

用户評論

Catherine Cat】評論

第 56 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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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60條 (公示送達-程式與生效期)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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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61條 (送達人送達)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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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62條 (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二節送達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