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at】評論
第 56 條 A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60條 (公示送達-程式與生效期)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