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at】評論
第 437 條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37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之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 第 437 條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該聲請失效(X;不因受判決人死亡而該聲請失效。若是不利益再審,才得失效)(B)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應由他的兒子陳述意見(X;檢察官或自訴人書狀陳述意見)(C)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應由他的太太參與言詞辯論(X;檢察官或自訴人書狀陳述意見,無言辯)(D)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O)刑事訴訟法 第 437 條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