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Lai】評論
第 76 條 (簡單來說,以下四款,全部都必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這八個字,才得要式拘提,選擇題考法,缺一句話都不行)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相關法條
【Sophia】評論
C: 拘票---77條第3項準用71條第4項(偵中檢,審中審)
【Peter Wkf ,徵婚】評論
整理一下公式:77條:嫌疑重大 X (居亡滅五)88-1條:急迫 X (大,逃,大逃,大逃) - 1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