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 Tony was ticketed for_______ parking on Main Street.(A) double(B) careful(C) simple(D) legal(E) h

【評論內容】

double-park or double parking併排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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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題組】檢察官對甲所犯何部分搶奪得再行起訴?(A)戊(B)壬(C)己(D)丁

【評論內容】感謝1樓大大解惑!我終於知道題目在問什麼了.....

【評論主題】5. Tony was ticketed for_______ parking on Main Street.(A) double(B) careful(C) simple(D) legal(E) h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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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1. A: How could the police catch the robber in two hours?B: ____________.(A) The robber refused to

【評論內容】

用How來問(如何捉的)

所以不能選B....

【評論主題】訴訟條件包括形式訴訟條件及實體訴訟條件,下列應不起訴之原因,何者屬於欠缺形式訴訟條件之情形?(A)曾經判決確定(B)曾經大赦(C)追訴權時效已完成(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

【評論內容】補充: 「訴訟條件」依其僅從形式上判斷或須涉及實體面判斷又可分為:形式性訴訟條件(即程序條件)及實體性訴訟條件(即訴追條件)。 (一) 形式性訴訟條件 形式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程序上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法院應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不受理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三0三(註一)及三0四條(註二)。 (二) 實體性訴訟條件 實體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之安全,立法目的符合重要之憲法價值。其中關於空氣槍之規定部分(下稱系爭規定),由於空氣槍之取得、使用、改造較為便利,且具有物理上之危險性,容易成為犯罪之工具,是製造、運輸、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雖對一般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法益尚未構成直接之侵害,但立法機關認前述行為已足造成高度危險,為保護上開重要法益,乃採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認係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此外,因別無其他與上開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是該刑罰手段亦具有必要性。

此題是選錯誤的......(我又看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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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1. A: How could the police catch the robber in two hours?B: ____________.(A) The robber refused to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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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訴訟條件包括形式訴訟條件及實體訴訟條件,下列應不起訴之原因,何者屬於欠缺形式訴訟條件之情形?(A)曾經判決確定(B)曾經大赦(C)追訴權時效已完成(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

【評論內容】補充: 「訴訟條件」依其僅從形式上判斷或須涉及實體面判斷又可分為:形式性訴訟條件(即程序條件)及實體性訴訟條件(即訴追條件)。 (一) 形式性訴訟條件 形式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程序上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法院應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不受理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三0三(註一)及三0四條(註二)。 (二) 實體性訴訟條件 實體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監察院監察委員之特定資格,不包括下列何者?(A) 曾任政黨主席3年以上,聲譽卓著(B) 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C) 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D) 曾任簡任公務員10年以上,

【評論內容】第 3-1 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 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之安全,立法目的符合重要之憲法價值。其中關於空氣槍之規定部分(下稱系爭規定),由於空氣槍之取得、使用、改造較為便利,且具有物理上之危險性,容易成為犯罪之工具,是製造、運輸、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雖對一般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法益尚未構成直接之侵害,但立法機關認前述行為已足造成高度危險,為保護上開重要法益,乃採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認係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此外,因別無其他與上開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是該刑罰手段亦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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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2 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B)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C)拘票,應由法官簽名(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

【評論內容】第 76 條 (簡單來說,以下四款,全部都必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這八個字,才得要式拘提,選擇題考法,缺一句話都不行)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之內容,何者錯誤?(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羈押就是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

【評論主題】【題組】檢察官對甲所犯何部分搶奪得再行起訴?(A)戊(B)壬(C)己(D)丁

【評論內容】感謝1樓大大解惑!我終於知道題目在問什麼了.....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得為總統、副總統選舉或罷免無效訴訟之原告?(A)檢察官 (B)候選人 (C)罷免案提議人 (D)中央選舉委員會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

【評論主題】25 協商之案件,如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為 1 年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宣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應將案件改依普通程序審理(B)法院應將案件改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C)法院應於徵詢檢察官意見後

【評論內容】第455條-5: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評論主題】11. A: How could the police catch the robber in two hours?B: ____________.(A) The robber refused to

【評論內容】

用How來問(如何捉的)

所以不能選B....

【評論主題】5. Tony was ticketed for_______ parking on Main Street.(A) double(B) careful(C) simple(D) legal(E) h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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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訴訟條件包括形式訴訟條件及實體訴訟條件,下列應不起訴之原因,何者屬於欠缺形式訴訟條件之情形?(A)曾經判決確定(B)曾經大赦(C)追訴權時效已完成(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

【評論內容】

補充:

「訴訟條件」依其僅從形式上判斷或須涉及實體面判斷又可分為:形式性訴訟條件(即程序條件)及實體性訴訟條件(即訴追條件)。 (一) 形式性訴訟條件 形式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程序上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法院應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不受理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三0三(註一)及三0四條(註二)。 (二) 實體性訴訟條件 實體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免訴判決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三0二條(即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

【評論主題】15.監察院監察委員之特定資格,不包括下列何者?(A) 曾任政黨主席3年以上,聲譽卓著(B) 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C) 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D) 曾任簡任公務員10年以上,

【評論內容】第 3-1 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評論主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之安全,立法目的符合重要之憲法價值。其中關於空氣槍之規定部分(下稱系爭規定),由於空氣槍之取得、使用、改造較為便利,且具有物理上之危險性,容易成為犯罪之工具,是製造、運輸、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雖對一般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法益尚未構成直接之侵害,但立法機關認前述行為已足造成高度危險,為保護上開重要法益,乃採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認係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此外,因別無其他與上開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是該刑罰手段亦具有必要性。

此題是選錯誤的......(我又看錯了= =!!)

【評論主題】57 甲一棒打傷乙丙二人,案經乙提起自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乙與甲達成和解,欲撤回對甲的自訴,但因丙與甲之和解未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打傷乙丙,為想像競合犯,乃單一性案件,若丙仍欲訴追,則乙

【評論內容】

訴324: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訴325第3項: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答案B無誤)

【評論主題】某甲將他人支票影印後,以剪貼方式將支票金額更改,持以行使,則某甲所為成立下列何種罪名?(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B)成立變造有價證券罪(C)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D)成立變造銀行券罪。

【評論內容】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84 年 台上 字第 1426 號

【評論主題】某甲將他人支票影印後,以剪貼方式將支票金額更改,持以行使,則某甲所為成立下列何種罪名?(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B)成立變造有價證券罪(C)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D)成立變造銀行券罪。

【評論內容】

偽造:文書內容係行為人所創造而非原文書所即有者

變造:行為人僅就其原有特定內容為其中一部更改,而不變其本質者

依題旨:某甲將他人支票影印後,以剪貼方式將支票金額更改,持以行使

影印後之支票,即不屬於有價證券(使用影印本),又因偽造之刑較行使為重,按「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行使行為當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自應專依偽造之法條論處。

自已解題,大家參考,有錯請不吝更正^^"

【評論主題】關於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為人需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供前或供後具結(B)行為人所為證言,須就案情有重要關係,而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C)行為人所為虛偽證言,需檢察官或法官

【評論內容】行為人一旦完成虛偽陳述行為,即足構成本罪,不論是否發生影響於裁判之心證或當事人是否果真受不利之裁判,皆非所問。

【評論主題】41.駐衛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死亡時,應由何者負責賠償? (A)內政部。 (B)各地方政府。 (C)內政部警政署。 (D)設置單位。

【評論內容】

第10條: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總覺得答案應該是D各級地政府由設置單位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請求各級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付有人知道為什麼嗎?

【評論主題】042.下列何者明文規定以警察法為其立法依據? (A)警察服制條例 (B)警察獎章條例 (C)警察教育條例 (D)警械使用條例。

【評論內容】

警察教育條例:

第一條:本條例依警察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制定之。

.........................無言!!

【評論主題】1.行政執行法之事項,行政執行法與其他法律均有規定時,應如何適用? (A)一律適用行政執行法 (B)一律適用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 (C)應先適用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有關規定 (D

【評論內容】

第一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七條:(如第十題,針對執行時效部分之規定)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9.下列有關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直接強制實施前無須告戒程序 (B)直接強制之對象本無義務存在 (C)經直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 目的時,方得轉換為間接強制 (D)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亦

【評論內容】

第28條: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2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評論主題】10.行政執行法第七條關於執行時效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A)不適用之 (B)仍適用之 (C)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D)得適用之

【評論內容】第七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題組】⑷若該土地為工業用地,整塊土地的八分之一興建為勞工宿舍,其餘八分之七直接供工廠使用。

【評論內容】第八條:同一案件~繫屬(起訴)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評論主題】【題組】4. 互相軒邈:

【評論內容】

刑法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評論主題】三、注釋:20%每題 2 分【題組】1. 夕暉:

【評論內容】

刑法第35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6. 頓挫跌「宕」

【評論內容】

正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評論主題】一、請由食品安全的觀點,敘述以下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題組】⑴ Norovirus

【評論內容】

338: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323: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324: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其實答案c應該沒錯...

【評論主題】4. 他很努力工作;但另一方面來說,他缺乏某些基本技能。  He works very hard, but ___77_______ _____78_____ ____79______ ____80_

【評論內容】

刑50: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評論主題】3. 市售雙氧水會加入____3____來減緩分解,方便儲存與運送。

【評論內容】呵呵~~原來沒把題目看完有這好處= =xd

【評論主題】二 題目:靜物畫 1.將下面四張圖片依照構圖美感組合成一張完整、視覺平衡且有光源方向性的靜物畫作品 2.圖 C 為主要畫面,再依個人美感經驗可直式或橫式安排。下列每張照片中的物件須入畫,可調整方向、比

【評論內容】

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意即委員會沒有上限~A錯的原因

【評論主題】6. 抑揚頓挫

【評論內容】(C)必須是成「文」法典

【評論主題】【題組】(2),x解 (6)

【評論內容】又沒看清楚....「不可能成立」

【評論主題】【題組】 ⑶分散染料(disperse dyestuff)

【評論內容】釋字第228號: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一、解釋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題組】⑴純粹風險(pure risk)

【評論內容】

沒人死或重傷+肇逃,都不會免職

除非沒緩刑或易科罰金

【評論主題】二、請繪出立體圖圖⑴之三視圖(不須標註尺寸,以比例 1:1 繪製)。(25 分)

【評論內容】步巡還有規定每分鐘幾步嗎?

【評論主題】【題組】⑵當RL為何值時可有最大功率?此時流經RL的電流為多少?功率為何?(20 分)圖四

【評論內容】

內政部警政署應「每日」一次將已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及撤銷失蹤人口資料,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

【評論主題】五、解釋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題組】⑴K value

【評論內容】2日前.......陳請所長同意= =

【評論主題】【題組】4、簡述自由軟體與共享軟體的特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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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訴願=行政上之授益權

訴訟=司法上之授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