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Lai】評論
第七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陳耀乙】評論
行執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指不適用行執法第七條第一項,而以其他法律為主=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