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A)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判者
(B)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C)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D)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8554
統計:A(106),B(12),C(2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Juun F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13 條「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用戶】Karen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訴379:「參與判決」訴313:「參與宣判」宣判與判決不同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