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un Fang】評論
第 313 條「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Karen Lai】評論
訴379:「參與判決」訴313:「參與宣判」宣判與判決不同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