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ren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228號: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成立要件有明顯之限制?(A)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人員(B)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C)受上級機關委任執行職務之下級機關公務員(D)D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修改成為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成立要件有明顯之限制?(A)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人員(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C)受上級機關委任執行職務之下級機關公務員(D)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