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Lai】評論
第一條: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七條:(如第十題,針對執行時效部分之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Wei Ting Wang】評論
但題目不是已經指出「行政執行法與其他法律均有規定者」?這樣不是應該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