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勒】評論
此扣留係為防止危害發生而為,其他即時強制種類如管束、無書面直接強制(因地震建管處逕行拆除房屋)
【花侍】評論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