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當場制作筆錄時,下列何者得不予記載?
(A)受訊問人之陳述
(B)訊問之處所
(C)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
(D)訊問人之年籍資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5157
統計:A(11),B(250),C(165),D(19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59、自訴、提起再審事由

用户評論

Juun Fang】評論

41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Karen Lai】評論

錯第三次.........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 文書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