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告訴乃論之敘述,何者有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C)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D)偵查中,經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緩起訴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0649
統計:A(16),B(13),C(64),D(12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緩起訴處分者、第 131 條

用户評論

龜龜】評論

刑訴法第 25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 (免訴判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