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go】評論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貼貼樂 ( ̄︶ ̄)↗】評論
(A)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X(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X(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V(D)被告為低收入戶 X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
【Eda Huang】評論
這題蠻機車的。題眼在於「偵察中」,其他錯的選項都是規定在「審判中」所以不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