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為司法警察搜索時不得扣押之物?
(A)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
(B)本案應扣押之物而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
(C)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而尚未經該管公務員允許扣押者
(D)可為證據之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0671
統計:A(77),B(119),C(3358),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官職務迴避、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

用户評論

許正榮】評論

第 134 條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貼貼樂 ( ̄︶ ̄)↗】評論

(D)可為證據之物 V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 (扣押之客體)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