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at】評論
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kai~106司特上榜】評論
能請 在題目前加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嗎?做循序漸進沒辦法判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8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時,應以何種方式駁回之?(A)抗告 (B)處分 (C)裁定 (D)判決修改成為4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時,應以何種方式駁回之?(A)抗告 (B)處分 (C)裁定 (D)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