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A)依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判決不適用法規
(C)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D)判決不備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9796
統計:A(36),B(552),C(173),D(248),E(0)

用户評論

Catherine Cat】評論

民訴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A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C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D以上若有錯誤,煩請指正教導,感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70條 (上訴狀之提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金榜題名】評論

民事訴訟法§469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