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非起訴之效力?
(A)管轄之恆定
(B)當事人之恆定
(C)重複起訴之禁止
(D)不利益變更禁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3038
統計:A(64),B(73),C(111),D(1332),E(0)

用户評論

akumo2001】評論

審判權恆定(31-1I)管轄恆定(27)

貼貼樂 ( ̄︶ ̄)↗】評論

(D)不利益變更禁止 X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 第二章第二審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