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聖龍】評論
262--【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263--【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如同題目所說,原告在2審辯詰前撤回其訴,會視同未起訴,所以1審判決失其效力,但是依263後段,曾有過終局判決,不能再提起同一訴(因為他在2審撤回,一定有經過1審的終局判決)上訴的撤回,只是【有可能】使第一審的判決確定。例如1審是原告勝訴,被告上訴2審,雖然原告是被上訴人,原告在2審中,還是可以撤回其訴,一但撤回,1審的判決仍然直接失其效力。反之,如果是被告(上訴人),在2審撤回上訴(459),這時候只是消滅2審的訴訟繫屬,1審的判決效力一樣存在,而且只有被告一方上訴的情況之下,此時1審判決會因為上訴的撤回而確定。所以,【上訴撤回】與【訴之撤回】實為不同端視,行使撤回的是原告、被告、上訴人,才能知道1審的判決會否確定 :D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59條 (上訴之撤回)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相關法條
【金榜題名】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