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A)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B)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C)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D)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9483
統計:A(223),B(814),C(46),D(113),E(0)

用户評論

Catherine Cat】評論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D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A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

貼貼樂 ( ̄︶ ̄)↗】評論

(B)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X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6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