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at】評論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A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第 478 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6-4條 (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相關法條
【Peter Wkf ,徵婚】評論
(C)如果飛躍上訴,原判決確定事實 真的 違背法令,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