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關於民事訴訟之期日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上訴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B)當事人如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其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C)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再審期間時,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D)對於證人請求旅費之期間,如有重大事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1441
統計:A(1022),B(45),C(79),D(212),E(0)

用户評論

考回中部 阿bye】評論

不變期間為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而此類期間在法律條文上會明文寫出「不變期間」,不變期間僅能於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遲誤該類期間,容許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

貼貼樂 ( ̄︶ ̄)↗】評論

(C)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再審期間時,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V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 不變期間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