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15 歲)上學途中遭開車之乙(25 歲)闖紅燈撞傷,對於甲所生損害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獨立為原告起訴,依民法第 184 條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甲之法定代理人得以甲為原告,並列明法定代理人,代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C)甲之法定代理人得於該訴訟中為訴訟之和解
(D)甲如無法定代理人,得由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8209
統計:A(1337),B(65),C(108),D(42),E(0)

用户評論

鄭聖龍】評論

應該沒抵觸。當事人能力只是泛指一切訴訟,可以當原、被告的能力,即名字可以列在訴狀。所以原則上有生命、會呼吸,都有當事人能力。20歲成年才有行為能力,即民訴上的訴訟能力,才能自己實施訴訟。這樣規定還是有一定合理性,避免當事人自己亂打訴訟打輸,所以其實是保護當事人。法律另有規定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的,僅有人事訴訟還有實務見解---未成年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獨立營業,然後關於他營業方面涉訟,這時候才有訴訟能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

金榜題名】評論

(一)15歲之甲無完全行為能力,無訴訟能力故應由甲之法定代理人得以甲為原告,並列明法定代理人,代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B)之論述係屬正確,而(A)之論述「獨立為原告起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二)法定代理人有為甲為訴訟和解之權限,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三)依民事訴訟法§51Ⅱ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