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A 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 400 萬元
(B) 600 萬元
(C) 800 萬元
(D) 12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684
統計:A(435),B(11),C(21),D(101),E(0)

用户評論

Catherine Cat】評論

第 77-11 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柚子媽】評論

2 因租賃權涉訟時,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B)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C)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D)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