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at】評論
第 77-11 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柚子媽】評論
2 因租賃權涉訟時,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B)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C)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D)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