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D)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90177
統計:A(186),B(286),C(80),D(72),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訴469當然違背法令及496再審(法條相同有):①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②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③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佛劍分說(鐵路事務上榜)】評論

這題考點很簡單民訴469的違背法令事由不等於496的再審事由。一個是上訴用的,一個是再審用的。沒在對應的法條內就是錯的。法律讀到最後多少會有六國統一現象,全部搞混,要多加留意。

Joan Huang】評論

A 469條6款B 496條1項5款C 469條5款D 496條1項但書

沈靜文】評論

真的 全部搞在一起嗚嗚努力成為張儀中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