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A)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 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正確(B)第二審程序,以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原則上不得提出新 攻擊或防禦方法 (C)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應經言詞辯論為原 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D)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 院亦得斟酌之。
【柚子媽】評論
15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 (B)訴訟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於第二審得再為附帶上訴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原則上不得聲明不服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Steven】評論
選項C: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所以第二審可以不經言詞辯論? 法條依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