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A)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X民事訴訟法 第273條 (當事人一造不到場之處置)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言詞辯論之準備 相關法條
【elma0316】評論
(A)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寄未到場人(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不得為一 造辯論判決 (C)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D)未到場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陳述,法院在行一造辯論判決時,不需加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