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7463_108初】評論
(B) 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 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o
【王顗溱】評論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TINY】評論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46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第466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C)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 2 百萬元者,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參照第466條(O)(D)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上訴人補正---第470條規定應記載上訴理由,第471條規定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應委任)(B)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X;第三審)(C)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 2 百萬元者,得提起第三審上訴(O)(D)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上訴人補正(X;不用補正,逕行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第3項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發文字號:(91)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3 期 70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 89.02.09 ) 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