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司法院大法官如何產生?
(A)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C)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D)由監察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5351
統計:A(130),B(4151),C(40),D(24),E(0)

用户評論

晨小星】評論

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審計長檢察總長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中選會委員通傳會委員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同意: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

Catherine Cat】評論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