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自民國 103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①免稅額 ②標準扣除額 ③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④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⑥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③⑥
(D)①③④⑤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1667
統計:A(1),B(15),C(11),D(8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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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第15條(配偶之合併申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