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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42條 (法官免職之限制)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三、受監護之宣告者。實任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候補、試署法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官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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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81條 (法官之保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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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2條 (實任司法官之免職原因)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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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42條 (法官免職之限制)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三、受監護之宣告者。實任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候補、試署法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官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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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81條 (法官之保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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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2條 (實任司法官之免職原因)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