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何者情形,不是實任法官可免職之事由?
(A)因犯內亂、外患罪受判決確定者
(B)受監護之宣告者
(C)因犯故意瀆職罪受判決確定者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有損法官尊嚴,不論是否宣告緩刑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9474
統計:A(10),B(55),C(14),D(168),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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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42條 (法官免職之限制)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三、受監護之宣告者。實任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候補、試署法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官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