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此法條條文規定於下列何者?
(A)憲法
(B)憲法增修條文
(C)教育基本法
(D)國民教育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2268
統計:A(22),B(7),C(144),D(21),E(0)

用户評論

LAI】評論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