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第4條(沖退稅)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