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29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4 節錄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B)。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用戶】警特已上綁。。。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選項所稱得分配「立委名額」指的不是應該只有不分區、僑外國民立委?依(D)選項的意思:只有獲得一定百分比以上選票之政黨可以分配「所有立委名額」。是我理解錯誤還是選項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