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無須自行迴避?
(A)法官曾為被告之同事
(B)法官曾為被害人之丈夫
(C)法官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1239
統計:A(1423),B(8),C(16),D(257),E(0)

用户評論

Catherine Cat】評論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B、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C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D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Sophia】評論

刑訴17:B: 第2款C: 第4款D:第7款

Peter Wkf ,徵婚】評論

簡單,同事感情不一定好,有時同事的關係是  八竿子打不著,

Lookingbruce】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當過憲兵隊隊長也不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