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at】評論
第 311 條 A 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第 312 條 B 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第 313 條 C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貼貼樂 ( ̄︶ ̄)↗】評論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X刑事訴訟法 第313條 (宣示判決-主體)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snoopy75smb】評論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X;辯論終結之日)(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O)(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X;得為之)(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X;得為之)
【kakeru5437】評論
311條已修正為獨任審 宣示判決 應自辯論終結日起 二星期內合議審 應三星期內但 案件複雜或特殊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