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考績之執行:公務人員考績法 ABD 為憲增§6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Sam Zhang】評論
(A)公務人員保障之執行事項(B)公務人員撫卹之法制事項
【Sammi Yen】評論
.考績之法制事項才對!不是考績之執行事項
【Catherine Cat】評論
考試院的職掌: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法制及執行 皆考試院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 法制是考試院 執行是用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