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樓上您好,查了一下,沒看到法條,參考下列考題吧~(A)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省諮議會諮議員為政務人員,應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 (B)省政府委員為政務人員,應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C)省政府委員、省諮議會諮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省政府委員無任期保障、省諮議會諮議員有任期保障
【airforce1】評論
D也不完整應 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