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tah Lee】評論
經濟部 商標法 第一章法條 第五條內容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山田一郎】評論
沒研究名牌,不過都指出某名牌的某標誌了,怎麼會無法申請為商標呢?若D選項為以上皆可成為商標但C選項的歌曲應不適為商標不是嗎?
【李定和】評論
歌曲也可以有代表性象徵阿所以我覺得能夠有申請為商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