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下列何種事項於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未明定應以法律定之?
(A)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
(B)現行犯之逮捕
(C)各級法院之組織
(D)古蹟文物之保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071
統計:A(202),B(149),C(134),D(9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筆記、省政府的虛級化、言論自由的不表意自由

用户評論

J-f Syu】評論

A憲增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B憲法第8條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C憲法第82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D憲法第108條第一項第20款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所以古蹟是真的沒有明定要以法律定之 而不是沒有提過古蹟

Allen Lai】評論

請問有人有2F的解答嗎?

劉智邦】評論

後面有寫「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可屬自治事項,「未明定」於憲法上「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