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 Lin】評論
家庭教育法第15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Mago Yeh】評論
謝謝妳 : )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家庭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