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i】評論
A.釋字577-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的而適當之限制 B.釋字623-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係促使其為非法交易活動,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 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C.釋字564-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于神】評論
D"不問…有無(達到)…之必要,一律…強制…",乃是明知強制工作處分之手段本為達到矯治之目的,卻不探究是否強制處分手段對任何受保安處分之人均能達成此一目的,逕一律施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姑不論強制工作是否為三年,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款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之規定,自屬違反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珍惜時間】評論
D釋字471